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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229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劉益杉
被告
真像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鏘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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