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254號
- 原告
-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筑鈞
- 原告
-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筑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