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慶輝
- 被告
- 統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污水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0,045元,並加計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罰違約金1萬0,335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88萬2,725元【計算式:800,045元+10,335元×8天(即計算至起訴前1日)=882,7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