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41號
- 原告
-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群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