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459號
- 原告
- 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龍
- 訴訟代理人
- 洪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5,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