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719號
- 原告
-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明賢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258元) 1 利息 5,258元 111年8月17日 115年1月5日 (3+142/365) 16% 2,851.13元 小計 2,851.13元 合計 8,10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