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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719號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明賢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258元) 1 利息 5,258元 111年8月17日 115年1月5日 (3+142/365) 16% 2,851.13元  小計       2,851.13元 合計        8,10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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