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82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許晏庭
鄭文楷
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萬6,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