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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939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孫立剛
被告
陳冠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800元(含聲明第一項修繕費用21,000元及第二項損害賠償15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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