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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二四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二四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璟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林 海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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