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8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甲○○○○技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   告 甲○○○○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政雄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靜萍律師 被   告 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儒 訴訟代理人 張美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