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 告 甲○○○○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政雄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靜萍律師 被 告 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儒 訴訟代理人 張美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