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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胤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尚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林 漢 強

                   書記官 廖 宮 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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