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О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О七號
- 原告
-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安雄
- 訴訟代理人
- 葛大雄
- 被告
- 景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連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