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五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五四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川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五四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 麗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