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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五八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五八八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煥城
訴訟代理人
楊素貞
訴訟代理人
盧文中
被告
辰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明
被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桃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楊 志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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