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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三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三一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臣格
被告
元家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 官 楊 志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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