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五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五八號
- 原告
- 欣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世芳
- 訴訟代理人
- 顏士清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元,折合銀元壹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參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