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七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七六號
- 原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和
- 被告
- 億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坤和改名賴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七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億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