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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七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七六號

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和
被告
億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坤和改名賴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七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億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解惟本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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