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二三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二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世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二三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甲○○主張執有被告世唯實業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世唯實業有限公司就簽發系爭支票予被告乙○○之事實自認,雖辯稱:原告與被告乙○○有不當取得此票云云,既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復未主張被告乙○○有無權處分之事實,縱其抗辯屬實,亦無從對抗持票人之原告,至被告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 東 晏
法院書記官 蔡 東 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付款銀行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備 考 │ ├──────┼────┼────┼────────┼─────┼────┤ │臺灣中小企業│90.06.10│90.06.11│485440元 │AY0000000 │ │ │銀行北三重分│ │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