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八二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八二О號
- 原告
- 太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煥昭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玲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點陸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壹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肆拾
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