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二О一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二О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佟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改名詹惠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二О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下午四時許,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 號│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 │ │ (新台幣) │(民國) │(民國) │ ├───┼─────────┼────────┼──────┼─────┤ │AL0168│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十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八十九年十│ │795 │行 │ │月二十一日 │二月二十一│ │ │ │ │ │日 │ ├───┼─────────┼────────┼──────┼─────┤ │AL0168│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十萬元 │八十九年十一│八十九年十│ │782 │行 │ │月十七日 │一月二十四│ │ │ │ │ │日 │ ├───┼─────────┼────────┼──────┼─────┤ │AL0172│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五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八十九年十│ │357 │行 │ │月三日 │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