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九八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九八六號
- 原告
- 華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成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原告與被告成雅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玖仟壹佰
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參拾壹元
(扣除督促程序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