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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九八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九八六號

原告
華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成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成雅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玖仟壹佰

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參拾壹元

(扣除督促程序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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