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聲字第三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林玉葉
相對人
三儲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玖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七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三儲工程有限公司、甲○○、乙○○○、丙○○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逾本件送達郵資六百一十二元及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部分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金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額( 新台幣) 元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二九八五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六一二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 │ 四五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 二五0元 │ │├───────────┼──────────┼────────────┤│本件送達郵資  │ 二0四元 │ │├───────────┼──────────┼────────────┤│合 計 │ 四0九六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葉 靜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聲字第三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