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白急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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