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楊志雄
  • 法定代理人
    夏雲婷

  • 原告
    冠璇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一二號 原   告 冠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雲婷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二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О…」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