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一二號 原 告 冠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雲婷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二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