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一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一八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悅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一八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 麗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