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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二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松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貳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林 海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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