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二一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松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貳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二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貳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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