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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О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世杰陳世杰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О六號

原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名晃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О六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 麗 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陳世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陳 世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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