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О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О九號
- 原告
-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陳素雲
- 訴訟代理人
- 謝偉達
- 被告
- 宮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修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息百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參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