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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宮營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О九號 原   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陳素雲 訴訟代理人 謝偉達 被   告 宮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修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 息百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參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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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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