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七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七三號
- 原告
- 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美宜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