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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四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四六號

原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鎧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林春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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