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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五八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五八號

原告
欣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芳
訴訟代理人
顏士清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元,折合銀元壹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參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葉 靜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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