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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邱宗鈴

  • 原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六一號 原   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訴訟代理人 楊意誠 被   告 甲○○○○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鈴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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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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