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七六一號 原 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訴訟代理人 楊意誠 被 告 甲○○○○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鈴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