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九七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九七八號
- 原告
- 華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權
- 送達代收人
- 何永隆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