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九七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九七八號
- 原告
- 華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 朝 權
- 送達代收人
- 何 永 隆
- 被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 永 國
右原告與被告甲○○○○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