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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О八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春長林春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О八九號

原告
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好左尾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尚賀禮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О八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

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柒拾伍萬元,及被告好左尾電器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被告尚賀禮電器有限公司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好左尾電器有限公司(下簡稱好左尾公司)簽發,經被告尚賀禮電器有限公司(下簡稱尚賀禮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詎分別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七件為證。被告好左尾公司對於原告之主張於言詞辯論期日逕行認諾,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被告尚賀禮公司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追索之法律關係,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春長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春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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