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О八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О八九號
- 原告
- 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好左尾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尚賀禮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О八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
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柒拾伍萬元,及被告好左尾電器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被告尚賀禮電器有限公司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好左尾電器有限公司(下簡稱好左尾公司)簽發,經被告尚賀禮電器有限公司(下簡稱尚賀禮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詎分別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七件為證。被告好左尾公司對於原告之主張於言詞辯論期日逕行認諾,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被告尚賀禮公司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追索之法律關係,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