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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一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世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即捷品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陳 世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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