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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陳世杰

  • 原告
    乙○○
  • 被告
    甲○○即捷品企業社法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捷品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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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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