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捷品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