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五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五七四號
- 原告
- 福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系爭租賃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事項第二十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