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六О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六О六號
- 原告
- 金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穰二
- 被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十六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程序,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五十八萬零四百十一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並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民事追加起訴狀及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