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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六О六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六О六號

原告
金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穰二
被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榮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十六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程序,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五十八萬零四百十一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並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民事追加起訴狀及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李 昭 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張 成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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