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二二號 上 訴 人 宏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零陸拾貳元,折合銀元伍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捌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