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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八二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八二О號

原告
太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煥昭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玲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點陸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壹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肆拾

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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