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中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即海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原告中久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壹拾元,及各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甲○○○○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原告中久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分別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林 海 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