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О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ОО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統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松春
右原告與被告統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參仟元,折合新臺幣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