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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О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ОО號

原告
甲○○
被告
統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春

右原告與被告統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參仟元,折合新臺幣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葉 靜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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