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一八號
- 原告
- 添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訴訟代理人
- 甲 ○
右原告與被告美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伍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