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一八號

給付代工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存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
添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右原告與被告美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伍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 存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