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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五六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存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五六號

原告
恆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 盈 顯
被告
秋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秋 雄
訴訟代理人
李 俊 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法 官 陳 存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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