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聲字第六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聲字第六七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朗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久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貽薇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三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分之二。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VG2;計 算 書┌───────────┬──────────┬────────────┐│ 項 目 │ 金額( 新台幣 ) 元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四九四一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六八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二七0元 │ │├───────────┼──────────┼────────────┤│本件程序費用 │一三六元 │ │├───────────┼──────────┼────────────┤│合 計 │陸仟零柒拾貳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