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聲字第六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存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義朗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久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貽薇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三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分之二。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VG2;計 算 書┌───────────┬──────────┬────────────┐│ 項 目 │ 金額( 新台幣 ) 元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四九四一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六八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二七0元 │ │├───────────┼──────────┼────────────┤│本件程序費用 │一三六元 │ │├───────────┼──────────┼────────────┤│合 計 │陸仟零柒拾貳元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 存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聲字第六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