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聲字第九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聲字第九一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平
- 代理人
- 李旻臻
- 相對人
- 豪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乃中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一0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VG2;計 算 書┌───────────┬──────────┬────────────┐│ 項 目 │ 金額( 新台幣 ) 元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六000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四0元 │ │├───────────┼──────────┼────────────┤│本件程序費用 │一七0 │ │├───────────┼──────────┼────────────┤│合 計 │六五一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