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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楊志雄
  • 法定代理人
    江沛靜

  • 原告
    丙○○乙○○甲○○丁○○戊○○訴訟代
  • 被告
    永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共同訴訟代 吳中川 被   告 永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沛靜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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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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