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張瑜鳳

  • 原告
    丙○○訴訟乙○○
  • 被告
    永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丙○○ 丁○○ 戊○○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永煊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蒨蔚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